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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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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4〕5号
1994年1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4〕5号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关于加强锡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1993〕外经贸管发第65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对锡(包括锡锭、锡砂、焊锡)的出口,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现汇、易货、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均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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