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錫出口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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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錫出口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4〕5號 1994年1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錫出口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4〕5號
外經貿部、國家計委、海關總署:
外經貿部《關於加強錫出口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 (〔1993〕外經貿管發第653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函復如下:
同意對錫(包括錫錠、錫砂、焊錫)的出口,不論何種貿易方式(包括現匯、易貨、邊境貿易、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均實行總量控制,納入年度出口計劃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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