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9〕2号 2009年1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国制度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在起草、审查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分歧较大的,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进行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办要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与沟通;对于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问题,要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意见。
(四)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在起草、审查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深入基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起草部门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国务院书面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要进一步扩大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公布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实践经验,完善有关制度,并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国务院各部门公布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同时将该规章草案的电子版送国务院法制办,由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集中公布。要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行政法规后评估工作。
(五)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对《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国务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研究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国务院法制办在审查法律法规草案过程中,要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七日
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09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09年立法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52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5件)
1.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产业发展,提请审议电信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2.为了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修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银行起草)。
3.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加强口岸管理,制定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4.为了贯彻实施海关法,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活动,便利通关,制定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5.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范围,制定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邮政局起草)。
6.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制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工商总局起草)。
7.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8.为了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9.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征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10.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修订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11.为了规范彩票发行、销售、开奖、兑奖和资金管理,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
12.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专利法,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知识产权局起草)。
13.为了规范手机媒体服务,保护手机用户和手机媒体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手机媒体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手机媒体服务管理条例(中央宣传部起草)。
14.为了规范保安服务管理行为,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15.为了加强基础测绘工作,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基础测绘条例(测绘局起草)。
(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5件)
1.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民主制度,保障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提请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民政部起草)。
2.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提请审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国土资源部起草)。
3.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提请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水利部起草)。
4.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修订土地复垦规定(国土资源部起草)。
5.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三)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3件)
1.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提请审议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起草)。
2.为了保护、促进和改善公民的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卫生部起草)。
3.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能源供给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请审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法制办、能源局起草)。
4.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和服务体系,提请审议能源法草案(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
5.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广播电视传输秩序,规范广播电视传输活动,保障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提请审议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6.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请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7.为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防止、控制、消除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起草)。
8.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全民健身条例(体育总局起草)。
9.为了规范公路管理和使用行为,解决超限超载问题,保障公路完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公路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0.为了加强对铁路建设活动的监管,保障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铁路建设条例(铁道部起草)。
11.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局起草)。
12.为了加强对海洋观测和预报活动的管理,预防、减轻海洋灾害,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
13.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
14.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监会起草)。
15.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6.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17.为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完善殡葬管理制度,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
18.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人口计生委起草)。
19.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规范人口普查活动,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局起草)。
20.为了确保禁毒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定戒毒条例(公安部起草)。
21.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22.为了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规范对古生物化石的管理,促进对古生物化石的科学研究、知识普及和合理利用,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23.为了做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1.为了配合修订后的审计法的实施,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起草)。
2.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审计法,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审计署起草)。
3.为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
4.为了强化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加强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建设,明确督察机构的职责权限、督察程序和处罚救济措施,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部起草)。
(五)完善国家有关制度,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5件)
1.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保密制度,解决保密工作在市场经济和信息化条件下遇到的新问题,吸收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成功经验,提请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保密局起草)。
2.为了规范外交人员管理,维护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效能,提请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外交部起草)。
3.为了解决征兵难、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和军人退役安置难等问题,保障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总参谋部起草)。
4.为了明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中的职权和责任,提请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武警总部起草)。
5.为了加强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军队装备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制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起草)。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115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7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证监会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商标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局起草),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房产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特许律师执业条例(司法部起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铁路运输条例(铁道部起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监会起草),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修订)(证监会起草),黄金市场交易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放贷人条例(人民银行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证监会起草),银行卡条例(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银监会、人民银行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0件)
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森林法(修订)(林业局起草),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卫生部起草),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三)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6件)
住房保障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民政部、老龄委起草),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考试法(教育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电影法(广电总局起草),药品管理法(修订)(卫生部起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卫生部起草),中医药法(中医药局起草),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法制办组织起草),反恐怖法(法制办、公安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交通运输部起草),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起草),人民调解法(司法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博物馆条例(文化部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新闻出版总署起草),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测绘局起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起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电信设施保护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重大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民航局起草),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国家民委起草),船舶生产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局起草),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调查服务业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9件)
行政监察法(修订)(监察部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审计署起草),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起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机关事务条例(国管局起草),拘留所条例(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
(五)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4件)
煤炭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起草),太湖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湿地保护条例(林业局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气象局起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起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商务部起草),极地活动管理条例(海洋局起草)。
(六)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9件)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民政部起草),预备役军官法(修订)(总政治部起草),领事保护与服务条例(外交部起草),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修订)(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条例(总参谋部起草),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参事室起草),荣誉称号授予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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