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9〕2號 2009年1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09年
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根據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結合近年來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是我國制度建設的重要指導方針。在起草、審查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工作中,要善於把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化為制度規定;要進一步解放思想,不斷創新體制機制,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統籌城鄉、區域、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以及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等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供更加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突出政府立法重點。要按照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精神,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着力抓好深化改革開放、立足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規範行政行為、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項目。
(三)完善政府立法協調機制。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職權的,要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和溝通,書面徵求意見;向國務院上報送審稿時,要一併說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情況和存在的不同意見。有關部門對重大、複雜問題意見不一、分歧較大的,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進行協調,相關部門要積極予以配合;經反覆協調仍然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國務院法制辦要在慎重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國務院決定。國務院法制辦起草、審查法律草案過程中,要進一步加強與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聯繫與溝通;對於存在嚴重分歧意見的問題,要主動聽取並高度重視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工委的意見。
(四)創新政府立法工作機制。在起草、審查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過程中,要深入基層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全面了解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所要調整的社會關係的實際情況,找准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強制度設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起草部門擬設定行政許可的,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國務院書面說明設定的必要性、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要進一步擴大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書面徵求意見的範圍,高度重視徵求基層行政機關、有關行業組織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公布行政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草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的實踐經驗,完善有關制度,並建立健全採納公眾意見情況說明和反饋制度;國務院各部門公布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要同時將該規章草案的電子版送國務院法制辦,由國務院法制辦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集中公布。要積極開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行政法規後評估工作。
(五)增強立法工作計劃的嚴肅性。對《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要求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各起草部門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進度,落實工作責任,及時完成起草任務,按時向國務院上報送審稿;不能按時報送的,要向國務院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對《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要求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適時提出的立法項目,各起草部門要抓緊開展研究起草工作。國務院法制辦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門的研究起草工作,及時跟蹤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加強督促指導。國務院法制辦在審查法律法規草案過程中,要注意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根據新形勢、新任務,需要對立法項目進行調整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一月七日
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09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的要求,國務院2009年立法重點是: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着力抓好深化改革開放、立足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規範行政行為、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在力爭完成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據此,對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52件)
(一)深化改革開放,立足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5件)
1.為了維護電信市場秩序,保護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促進電信市場公平競爭和電信產業發展,提請審議電信法草案(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
2.為了完善國際收支統計制度,規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行為,確保國際收支統計數據採集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修訂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人民銀行起草)。
3.為了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加強口岸管理,制定口岸管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4.為了貫徹實施海關法,規範海關事務擔保活動,便利通關,制定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5.為了貫徹實施修訂後的郵政法,明確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範圍,制定國務院關於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範圍的規定(交通運輸部、郵政局起草)。
6.為了適應新形勢下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經濟發展的需要,完善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規範對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制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工商總局起草)。
7.為了規範上市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
8.為了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制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9.為了規範徵信活動,促進我國徵信業健康發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國家經濟信息安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徵信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10.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修訂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
11.為了規範彩票發行、銷售、開獎、兌獎和資金管理,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制定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
12.為了貫徹實施修訂後的專利法,修訂專利法實施細則(知識產權局起草)。
13.為了規範手機媒體服務,保護手機用戶和手機媒體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手機媒體服務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手機媒體服務管理條例(中央宣傳部起草)。
14.為了規範保安服務管理行為,維護保安服務市場秩序,促進保安服務業健康發展,制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
15.為了加強基礎測繪工作,規範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基礎測繪條例(測繪局起草)。
(二)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5件)
1.為了進一步完善農村民主制度,保障和落實農民群眾的民主權利,促進農村社會和諧,提請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民政部起草)。
2.為了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土地管理新機制,提請審議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國土資源部起草)。
3.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提請審議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水利部起草)。
4.為了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改善生態環境,修訂土地復墾規定(國土資源部起草)。
5.為了加強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三)堅持以人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3件)
1.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提請審議社會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起草)。
2.為了保護、促進和改善公民的精神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發生,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提請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衛生部起草)。
3.為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運行,維護國家能源供給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請審議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法制辦、能源局起草)。
4.為了規範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行為,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穩定、經濟、清潔、可持續的能源供應和服務體系,提請審議能源法草案(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
5.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廣播電視傳輸秩序,規範廣播電視傳輸活動,保障公眾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提請審議廣播電視傳輸保障法草案(廣電總局起草)。
6.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請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文化部起草)。
7.為了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防止、控制、消除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制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衛生部起草)。
8.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體育權益,提高人民群眾的健康素質,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制定全民健身條例(體育總局起草)。
9.為了規範公路管理和使用行為,解決超限超載問題,保障公路完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公路保護條例(交通運輸部起草)。
10.為了加強對鐵路建設活動的監管,保障鐵路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證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制定鐵路建設條例(鐵道部起草)。
11.為了加強對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氣象局起草)。
12.為了加強對海洋觀測和預報活動的管理,預防、減輕海洋災害,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
13.為了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
14.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範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落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制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電監會起草)。
15.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燃氣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燃氣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16.為了加強對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保障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17.為了推進殯葬改革,規範殯葬活動,完善殯葬管理制度,修訂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起草)。
18.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人口計生委起草)。
19.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開展全國人口普查工作,規範人口普查活動,保證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制定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統計局起草)。
20.為了確保禁毒法規定的強制隔離戒毒制度的有效實施,制定戒毒條例(公安部起草)。
21.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法制辦、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
22.為了加強對古生物化石的保護,規範對古生物化石的管理,促進對古生物化石的科學研究、知識普及和合理利用,制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23.為了做好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銜接,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四)規範行政行為,完善監督制約機制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4件)
1.為了配合修訂後的審計法的實施,加強和規範審計監督,修訂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起草)。
2.為了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廉政勤政建設,根據審計法,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審計署起草)。
3.為了貫徹實施政府採購法,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完善政府採購制度,制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起草)。
4.為了強化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人民警察的監督,加強各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建設,明確督察機構的職責權限、督察程序和處罰救濟措施,修訂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公安部起草)。
(五)完善國家有關制度,加強國防建設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5件)
1.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保密制度,解決保密工作在市場經濟和信息化條件下遇到的新問題,吸收新時期保密工作的成功經驗,提請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保密局起草)。
2.為了規範外交人員管理,維護外交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駐外外交機構的工作效能,提請審議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外交部起草)。
3.為了解決徵兵難、軍隊吸引保留人才難和軍人退役安置難等問題,保障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保證兵役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提請審議兵役法修訂草案(總參謀部起草)。
4.為了明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中的職權和責任,提請審議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武警總部起草)。
5.為了加強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提高武器裝備質量,根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體制和軍隊裝備管理體制調整的需要,制定武器裝備質量管理條例(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局起草)。
二、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115件)
(一)深化改革開放,立足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7件)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證監會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國民經濟動員法(發展改革委起草),註冊會計師法(修訂)(財政部起草),商標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規定(發展改革委起草),外國專家來華工作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專局起草),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房產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專利代理條例(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價格鑑證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特許律師執業條例(司法部起草),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交通運輸部起草),鐵路運輸條例(鐵道部起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條例(海關總署起草),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證監會起草),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修訂)(證監會起草),黃金市場交易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放貸人條例(人民銀行起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證監會起草),銀行卡條例(人民銀行、銀監會起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修訂)(人民銀行起草),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銀監會、人民銀行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二)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0件)
糧食法(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森林法(修訂)(林業局起草),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衛生部起草),農藥管理條例(修訂)(農業部起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農業部起草),獸醫器械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三)堅持以人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強社會建設和公共服務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46件)
住房保障法(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民政部、老齡委起草),職業教育法(修訂)(教育部起草),考試法(教育部起草),公共圖書館法(文化部起草),電影法(廣電總局起草),藥品管理法(修訂)(衛生部起草),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衛生部起草),中醫藥法(中醫藥局起草),突發事件應對法(修訂)(法制辦組織起草),反恐怖法(法制辦、公安部起草),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交通運輸部起草),礦山安全法(修訂)(安全監管總局起草),出入境管理法(公安部起草),人民調解法(司法部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職業技能培訓和鑑定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起草),博物館條例(文化部起草),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出版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總署起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修訂)(新聞出版總署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新聞出版總署起草),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修訂)(測繪局起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條例(衛生部起草),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人口計生委、衛生部起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放射性廢物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放射損傷防治管理條例(衛生部起草),電信設施保護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電監會、能源局起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安全監管總局起草),重大設備監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民航局起草),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辦法(國家民委起草),船舶生產管理條例(國防科工局起草),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民政部起草),民辦調查服務業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社會治安技術防範條例(公安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交通運輸部起草),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
(四)規範行政行為,完善監督制約機制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9件)
行政監察法(修訂)(監察部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修訂)(審計署起草),財政轉移支付管理暫行條例(財政部起草),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機關事務條例(國管局起草),拘留所條例(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
(五)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修訂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4件)
煤炭法(修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礦產資源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環境保護部起草),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節約用水條例(水利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起草),太湖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濕地保護條例(林業局起草),排污許可證條例(環境保護部起草),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洪水影響評價管理條例(水利部起草),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條例(氣象局起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環境保護部會同農業部起草),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修訂)(商務部起草),極地活動管理條例(海洋局起草)。
(六)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項目。(9件)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民政部起草),預備役軍官法(修訂)(總政治部起草),領事保護與服務條例(外交部起草),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軍用標準化管理條例(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局起草),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廠軍事代表工作條例(修訂)(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局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條例(總參謀部起草),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參事室起草),榮譽稱號授予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
此外,未列入計劃的項目,如確有必要、條件成熟並經國務院領導同意,有關部門可以適時提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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