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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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45号
1998年6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更名为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国务院主管宗教事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下列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一)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房产管理。

(二)全国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

(三)内部刊物的编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国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和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六)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司)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承办局机关的文秘、信访、档案、保卫、保密等工作;对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编辑和报送政务信息;承办局机关财务、基建拨款、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对直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干部教育、机构编制、行政监察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外事司)

研究宗教方面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审核部门规章,指导地方宗教立法工作;推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承办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交往事宜。

(三)业务一司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帮助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研究、指导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重大宗教问题;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四)业务二司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帮助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进出口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司长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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