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45號 1998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家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國家宗教事務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更名為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宗教事務局是國務院主管宗教事務的直屬機構。
一、職能調整
下列事項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一)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房產管理。
(二)全國宗教工作幹部的培訓。
(三)內部刊物的編輯。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有關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落實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調查國內外宗教現狀,掌握動態,研究宗教理論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三)草擬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和有關宗教工作的具體政策。
(四)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五)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六)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群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七)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八)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
(十)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家宗教事務局設4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人事司)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部門的工作;擬定機關規章制度,檢查督促重要事項的落實;承辦局機關的文秘、信訪、檔案、保衛、保密等工作;對宗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掌握、編輯和報送政務信息;承辦局機關財務、基建撥款、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對直屬事業單位的上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承辦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幹部教育、機構編制、行政監察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評聘等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外事司)
研究宗教方面的理論和政策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草擬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起草、審核部門規章,指導地方宗教立法工作;推動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辦涉及宗教政策問題的文章、材料、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讀和審核;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承辦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對外交往事宜。
(三)業務一司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起草有關文件和部門規章;幫助有關全國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研究、指導處理少數民族地區的有關重大宗教問題;審批在有關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製。
(四)業務二司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起草有關文件和部門規章;幫助有關全國性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審批在有關宗教團體內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製及進出口事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國家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司長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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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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