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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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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87号
1998年6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防洪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水利部机关设10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各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重大会议组织、宣传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规划计划司

拟定国家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承办大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工作;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际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承办水利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水资源水文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指导全国水文工作。

(五)经济调节司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部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部机关的财务管理。

(六)人事劳动司

承办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专家工作;承办直属单位的部管干部的管理;组织部管干部、国家公务员及科技干部的培训;指导水利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七)国际合作与科技教育司

承办政府间水利方面的涉外事宜,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拟定水利科学技术与教育发展规划;承办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部属科研机构和院校的工作。

(八)建设与管理司

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海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水土保持司

承办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国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十)农村水利司

研究提出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拟定有关的规范和标准;指导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大型灌区规划;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22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7名(含正副总工程师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全国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指示,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国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二)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责。

(三)取水许可证由水利部实施统一管理,不再授权其他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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