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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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87號
1998年6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部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1998〕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水利部。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水電建設方面的政府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

2.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職能,交給國家林業局承擔。

(二)劃入的職能。

1.原地質礦產部承擔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職能,交給水利部承擔。開採礦泉水、地熱水,只辦理取水許可證,不再辦理採礦許可證。

2.原由建設部承擔的指導城市防洪職能、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職能,交給水利部承擔。

(三)轉變的職能。

1.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有關數據和情況應通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全國節約用水工作。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城市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節約用水工作並接受水利部門的監督。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水利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國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國家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國水文工作。

(三)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辦理國際河流的涉外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組織全國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一)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水利隊伍建設。

(十二)承擔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國防洪工作,對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水利部機關設10個職能司(廳):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對各司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重大會議組織、宣傳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

(二)規劃計劃司

擬定國家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擬定水長期供求計劃;承辦大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工作;組織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協調流域開發工作;按照流域規劃的要求,對大中型水電站建設的選址、庫容規劃提出意見;承辦水利綜合統計。

(三)政策法規司

擬定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擬定有關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省際和部門間的水事糾紛協調的有關工作;承辦水利部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水資源水文司(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

承辦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擬定省際水量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全國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指導全國水文工作。

(五)經濟調節司

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指導部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部機關的財務管理。

(六)人事勞動司

承辦部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專家工作;承辦直屬單位的部管幹部的管理;組織部管幹部、國家公務員及科技幹部的培訓;指導水利系統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七)國際合作與科技教育司

承辦政府間水利方面的涉外事宜,組織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辦理國際河流的涉外事務;擬定水利科學技術與教育發展規劃;承辦重大水利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部屬科研機構和院校的工作。

(八)建設與管理司

擬定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岸線、河堤、海堤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對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組織指導大江、大河、大湖的綜合治理與開發;組織具有控制性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和驗收;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管理;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九)水土保持司

承辦全國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擬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國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十)農村水利司

研究提出農村水利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擬定有關的規範和標準;指導全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擬定大型灌區規劃;指導鄉鎮供水和農村節約用水工作;指導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水利部機關行政編制220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37名(含正副總工程師各1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水利部,其主要職能是:組織全國防汛抗旱工作,承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指示,統一調控和調度全國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

(二)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機構,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職責。

(三)取水許可證由水利部實施統一管理,不再授權其他部門頒發。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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