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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更名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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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更名的复函
国办函〔2006〕63号
2006年8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务院农村税费


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更名的复函
国办函〔2006〕63号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你单位《关于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更名的请示》(国农改〔2006〕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更名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相应更名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作为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继续挂靠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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