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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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
国办函〔2004〕55号
2004年8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


国办函〔2004〕55号

中国残联: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请示》(残联〔2004〕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二、同意成立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组成方案,具体人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经费预算请按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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