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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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36号 1999年5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
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36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在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请示》(署检〔1999〕28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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