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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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36号
1999年5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

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36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在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请示》(署检〔1999〕28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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