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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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復函 國辦函〔1999〕36號 1999年5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出入境
檢驗檢疫標誌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復函
國辦函〔1999〕36號
海關總署:
你署《關於在檢驗檢疫標誌上使用國徽圖案的請示》(署檢〔1999〕285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有關規定,同意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上使用國徽圖案,必須正確設計、使用和懸掛,以尊重和愛護國徽及其圖案。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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