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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阳文字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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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阳文字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5〕94号
2005年11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安阳文字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5〕9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中国文字博物馆的请示》(豫政文〔2005〕121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拟在河南安阳建设的文字博物馆名称可定为“河南中国文字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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