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安陽文字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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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安陽文字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5〕94號 2005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關 於
安陽文字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5〕94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設立中國文字博物館的請示》(豫政文〔2005〕121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擬在河南安陽建設的文字博物館名稱可定為「河南中國文字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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