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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安陽文字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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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安陽文字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5〕94號
2005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關 於


安陽文字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5〕94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設立中國文字博物館的請示》(豫政文〔2005〕121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擬在河南安陽建設的文字博物館名稱可定為「河南中國文字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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