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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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办发〔2004〕7号
2004年1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安徽省

四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办发〔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比上年都有所下降。但部分地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2003年5月13日,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名矿工遇难。8月11日至18日,山西省连续发生3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8月11日,大同市杏儿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3人死亡;8月14日,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8月18日,左权县河南村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进入2003年12月下旬,又相继发生了广东连州市“12·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石油川东北气矿“12·23”特大井喷事故和辽宁昌图县“12·30”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这3起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教训极其惨痛。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关注,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派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将已经结案的山西、安徽省4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经调查认定,山西、安徽省发生的4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均为责任事故。这4起事故,反映出部分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的问题仍然很严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第一”的思想树得不牢,没有摆正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部分煤矿企业在煤炭市场趋于好转的情况下,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扩大生产。目前,4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已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徽芦岭煤矿“5·13”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芦岭煤矿矿长孙家斌受到开除留用2年、留党察看2年处分;芦岭煤矿党委书记王士永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宋从恕受到撤销行政和党内职务处分;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欧阳其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徽省经贸委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计承法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22名相关责任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山西杏儿沟煤矿“8·11”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黎兵、李二民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杏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杏煤公司)北风井负责人张世军受到开除留用察看1年、留党察看1年处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杏煤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邵文受到撤销行政和党内职务的处分;杏煤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志明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同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段建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大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雁峰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10名相关责任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山西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三矿“8·14”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三矿通风区区长尹有万、三矿副总工程师李虎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三矿矿长王忠太受到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三矿党委书记李双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阳泉煤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王体轩、董事长王亦农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16名相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山西左权县河南村煤矿“8·18”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其他3名直接责任人芦艾林、范先红和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煤矿矿长王俊利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河南村党支部书记王俊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左权县煤管站副站长李建荣受到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左权县辽阳镇镇长甄贵清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左权县辽阳镇党委书记赵宏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左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义劲中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左权县人民政府县长孙光堂向晋中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其他6名相关人员也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为深刻吸取教训,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目前,煤炭销售市场好转,价格持续上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把发展生产建立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之上。

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建设作为实现煤矿长治久安的重要内容,健全法制,完善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一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二是加大安全投入。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引导煤炭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及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装备的更新,尤其要加大“一通三防”设备技术改造力度,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三是健全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认真做好煤矿各项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贯彻执行。四是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评估。通过评估,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控,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三、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严防死灰复燃。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所有煤矿逐个进行审核,凡有一项没有达到基本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对瓦斯治理措施制定与执行情况,井下火灾、透水等事故防范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以及煤矿超能力生产等问题要加强检查,凡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加强对煤矿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管理,对隐患未整改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停产、停业措施。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管理人员,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监察,严格执法,要加强对煤矿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六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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