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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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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
国办发〔1997〕34号
1997年10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统一法制,防止动物防疫执法中的矛盾,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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