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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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 国办发〔2003〕35号 2003年4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核实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部门(单位),配合地方开展防治工作。帮助解决地方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四)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防治、卫生检疫、科技攻关、后勤保障、农村、宣传、社会治安、外事、教育、北京10个工作组和办公室,各工作组(办公室)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
二、指挥部成员
总 指 挥:吴 仪(国务院副总理)
副总指挥:华建敏(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成 员:高 强(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防治组组长)
李长江(质检总局局长,卫生检疫组组长)
徐冠华(科技部部长,科技攻关组组长)
马 凯(发展改革委主任,后勤保障组组长)
刘 坚(农业部副部长,农村组组长)
吉炳轩(中宣部常务副部长,宣传组组长)
田期玉(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社会治安组组长)
戴秉国(外交部副部长,外事组组长)
周 济(教育部部长,教育组组长)
王岐山(北京市代市长,北京组组长)
徐绍史(国务院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三、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办公室主要任务
(一)防治组:
1.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监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全国疫情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议。
2.完善疫情报告信息系统,负责全国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公布工作。
3.制定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并组织专家咨询组,指导重点地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指导各地做好个案病例流行病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信息分析及追踪、隔离工作。
5.协调、督导各地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收治和临床救治工作,组织专家支援非典型肺炎重点地区的临床治疗工作。
6.组织培训省级非典型肺炎预防、流行病学调查及临床救治的医务人员。
7.组织协调各地做好非典型肺炎临床救治及预防控制经验交流工作。
8.指导各地根据疫情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建议。
9.配合其他各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关非典型肺炎防治行动。
10.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二)卫生检疫组:
1.依法制定流动人员检疫防治方案。
2.建立健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和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机制。
3.制定交通工具和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收集、报告有关疫情。
4.加强对出入境人员和乘坐交通工具人员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对流动人员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并向指定医疗机构送治的工作。
5.加强对出入境口岸和乘坐交通工具人员的疫情监测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
6.强化对出入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7.督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出入境口岸和重要交通通道及场所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监管设施的落实情况。
8.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和救援物资运送工作。
9.督查进口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需的物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药品、试剂等的办理工作。
10.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三)科技攻关组:
1.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技术研究方案及相关政策。
2.组织科研力量进行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关。
3.统一协调防治非典型肺炎科研中的有关问题,解决科研与临床应用、疫苗等药物研发及应用问题。
4.指导地方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科研工作。
5.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咨询。
6.组织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7.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
1.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负责督促和协调各地政府做好保障本地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医疗器械、口罩、隔离服、消杀剂等用品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3.组织解决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等生产应急所需资金和物资。
4.负责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等物资储备及调节工作,制定紧缺医药用品的应对预案及应急措施。
5.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盐、糖、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动态,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市场供给保障等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6.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稳定物价,查处违规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7.制定中央财政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基金使用方案,确保及时拨付;严格监督,督促地方政府安排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资金,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
8.负责组织接受国内外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事宜。
9.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五)农村组:
1.制定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2.督促检查各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救治农民工和农村人口非典型肺炎患者方针政策的情况。
3.分析并预测农村非典型肺炎疫情,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
4.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农村非典型肺炎患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
5.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村和广大农民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6.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监测体系和疫情报告制度。
7.指导地方政府对从疫区返乡的务工人员实施疫情监测。
8.指导和督查落实农村集贸市场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9.及时总结交流各地防止疫情向农村蔓延的经验和做法。
10.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六)宣传组:
1.制订宣传报道口径,及时提出新闻宣传报道的指导性意见。
2.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疫情通报、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重大决策和部署、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成就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3.审查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新闻稿件,提出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短信息管控的意见。
4.组织新闻媒体采访与新闻发布会。
5.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七)社会治安组:
1.密切关注社会动态,搜集、掌握与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情况信息,尤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信息。
2.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及时发现、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
3.严密监控互联网上有关非典型肺炎的信息,依法处理制造恐慌和恶意攻击、诽谤等违法行为。
4.加强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5.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借机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
6.依法协助卫生等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7.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和人员迅速抵离疫区。
8.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任务。
(八)外事组:
1.负责防治非典型肺炎所涉及的外事工作,协调处理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大涉外问题,协调涉及台港澳地区的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事务。
2.收集和反映国(境)外包括国际组织对中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反应等信息。
3.收集和反映在内地的台港澳人员和在华外籍人员的感染和救治情况,指导和督促落实外国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学校、寓所等外国人集中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4.指导和督促落实对我国派出人员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以及涉及非典型肺炎问题的侨民保护工作。
5.督促和推动我有关部门及时对外实事求是地通报我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情况。
6.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跟踪研究各国应对非典型肺炎及类似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7.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研究非典型肺炎对我外交、经贸、旅游和人员往来等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8.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设立英语及其他语言热线提供咨询。
9.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九)教育组:
1.指导和推动教育系统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措施。
2.收集教育系统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和防治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教育系统防治工作形势,提出各级各类学校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指导高等学校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
4.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学校预防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5.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央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6.根据疫情对学校教学安排作出相应调整。
7.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十)北京组:
1.在北京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联合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北京地区的防治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情况。
2.负责北京地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后勤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负责报告北京地区防治非典型肺炎信息,根据指挥部要求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4.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十一)办公室:
1.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召开的会议,负责领导同志活动的组织与服务工作。
3.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审核和印发工作;负责有关方面报文的分办工作。
4.负责各小组之间和有关部门及地方的联络、沟通和服务工作。
5.负责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整理。
6.负责国务院派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督查组的组织与联络工作。
7. 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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