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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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的通知 國辦發〔2003〕35號 2003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
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各項決策和部署,加強領導,統一指揮,協調各方面力量,進一步加強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國務院決定成立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揮部主要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決策和部署,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核實各項工作預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緊急應對措施。組織、協調成員部門(單位),配合地方開展防治工作。幫助解決地方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三)對各地防治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督促。
(四)研究、處理其他有關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大事項。
指揮部下設防治、衛生檢疫、科技攻關、後勤保障、農村、宣傳、社會治安、外事、教育、北京10個工作組和辦公室,各工作組(辦公室)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務院辦公廳。
二、指揮部成員
總 指 揮:吳 儀(國務院副總理)
副總指揮:華建敏(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
成 員:高 強(衛生部常務副部長,防治組組長)
李長江(質檢總局局長,衛生檢疫組組長)
徐冠華(科技部部長,科技攻關組組長)
馬 凱(發展改革委主任,後勤保障組組長)
劉 堅(農業部副部長,農村組組長)
吉炳軒(中宣部常務副部長,宣傳組組長)
田期玉(公安部常務副部長,社會治安組組長)
戴秉國(外交部副部長,外事組組長)
周 濟(教育部部長,教育組組長)
王岐山(北京市代市長,北京組組長)
徐紹史(國務院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三、指揮部各工作組及辦公室主要任務
(一)防治組:
1.指導、督促各地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預案和監測方案並檢查實施情況,及時提出全國疫情控制措施和政策建議。
2.完善疫情報告信息系統,負責全國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收集、匯總、分析、報告和公布工作。
3.制定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學調查方案和有關技術方案並組織專家諮詢組,指導重點地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4.指導各地做好個案病例流行病調查和密切接觸者的信息分析及追蹤、隔離工作。
5.協調、督導各地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的收治和臨床救治工作,組織專家支援非典型肺炎重點地區的臨床治療工作。
6.組織培訓省級非典型肺炎預防、流行病學調查及臨床救治的醫務人員。
7.組織協調各地做好非典型肺炎臨床救治及預防控制經驗交流工作。
8.指導各地根據疫情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和單位的建議。
9.配合其他各組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有關非典型肺炎防治行動。
10.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
(二)衛生檢疫組:
1.依法制定流動人員檢疫防治方案。
2.建立健全飛機、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和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機制。
3.制定交通工具和出入境口岸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預案並組織實施,及時收集、報告有關疫情。
4.加強對出入境人員和乘坐交通工具人員的衛生檢疫查驗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對流動人員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採取隔離、留驗、就地檢驗等醫學措施並向指定醫療機構送治的工作。
5.加強對出入境口岸和乘坐交通工具人員的疫情監測工作和衛生監督工作。
6.強化對出入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緊急衛生處理措施。
7.督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出入境口岸和重要交通通道及場所有關防治非典型肺炎監管設施的落實情況。
8.協助地方政府做好有關人員的疏散和救援物資運送工作。
9.督查進口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需的物資、儀器設備、交通工具、藥品、試劑等的辦理工作。
10.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
(三)科技攻關組:
1.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技術研究方案及相關政策。
2.組織科研力量進行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關。
3.統一協調防治非典型肺炎科研中的有關問題,解決科研與臨床應用、疫苗等藥物研發及應用問題。
4.指導地方開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科研工作。
5.組織有關專家開展防治非典型肺炎應急諮詢。
6.組織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7.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
(四)後勤保障組:
1.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有關物資保障方案及相關政策和措施並指導和監督實施。
2.負責督促和協調各地政府做好保障本地區防治非典型肺炎藥品、醫療器械、口罩、隔離服、消殺劑等用品的生產、採購、供應等工作;遇有緊急情況,調劑餘缺,組織調運。
3.組織解決防治非典型肺炎醫藥用品等生產應急所需資金和物資。
4.負責防治非典型肺炎醫藥用品等物資儲備及調節工作,制定緊缺醫藥用品的應對預案及應急措施。
5.監測與群眾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糧、油、鹽、糖、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和衛生清潔用品的市場動態,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市場供給保障等工作;遇有緊急情況,調劑餘缺,組織調運。
6.指導各地加強市場監督管理,保證商品質量,穩定物價,查處違規經營,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7.制定中央財政防治非典型肺炎專項基金使用方案,確保及時撥付;嚴格監督,督促地方政府安排落實非典型肺炎防治資金,做好城鄉困難群眾非典型肺炎防治醫療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
8.負責組織接受國內外對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贈事宜。
9.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
(五)農村組:
1.制定農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預案。
2.督促檢查各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救治農民工和農村人口非典型肺炎患者方針政策的情況。
3.分析並預測農村非典型肺炎疫情,及時提出相關措施和建議。
4.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對農村非典型肺炎患者及時採取救治措施。
5.指導和督促地方政府加強對農村和廣大農民開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6.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農村防治非典型肺炎監測體系和疫情報告制度。
7.指導地方政府對從疫區返鄉的務工人員實施疫情監測。
8.指導和督查落實農村集貿市場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9.及時總結交流各地防止疫情向農村蔓延的經驗和做法。
10.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
(六)宣傳組:
1.制訂宣傳報道口徑,及時提出新聞宣傳報道的指導性意見。
2.指導和組織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做好疫情通報、防治知識與措施、相關法律法規、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重大決策和部署、經濟發展與改革開放成就等方面的宣傳工作。
3.審查有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新聞稿件,提出加強對外宣傳和對互聯網信息、手機短信息管控的意見。
4.組織新聞媒體採訪與新聞發布會。
5.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
(七)社會治安組:
1.密切關注社會動態,搜集、掌握與非典型肺炎有關的情況信息,尤其是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信息。
2.加強對社會面的控制,及時發現、嚴密防範、嚴厲打擊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和造謠惑眾等違法犯罪活動。
3.嚴密監控互聯網上有關非典型肺炎的信息,依法處理製造恐慌和惡意攻擊、誹謗等違法行為。
4.加強出入境邊防檢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疫工作。
5.防範和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以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藉機進行的各種破壞活動。
6.依法協助衛生等部門,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7.做好交通疏導,保障疫情處理車輛和人員迅速抵離疫區。
8.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任務。
(八)外事組:
1.負責防治非典型肺炎所涉及的外事工作,協調處理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大涉外問題,協調涉及台港澳地區的防治非典型肺炎有關事務。
2.收集和反映國(境)外包括國際組織對中國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反應等信息。
3.收集和反映在內地的台港澳人員和在華外籍人員的感染和救治情況,指導和督促落實外國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學校、寓所等外國人集中地區的衛生防疫工作。
4.指導和督促落實對我國派出人員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以及涉及非典型肺炎問題的僑民保護工作。
5.督促和推動我有關部門及時對外實事求是地通報我國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情況。
6.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跟蹤研究各國應對非典型肺炎及類似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經驗和做法。
7.會同有關部門跟蹤研究非典型肺炎對我外交、經貿、旅遊和人員往來等方面的影響,提出相應政策建議。
8.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區設立英語及其他語言熱線提供諮詢。
9.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
(九)教育組:
1.指導和推動教育系統落實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項措施。
2.收集教育系統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和防治工作情況,分析研究教育系統防治工作形勢,提出各級各類學校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3.指導高等學校加強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校園秩序的穩定。
4.及時總結和推廣各地、各學校預防工作的經驗和做法,組織有關專家對學校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提出諮詢意見。
5.檢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對中央有關防治非典型肺炎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
6.根據疫情對學校教學安排作出相應調整。
7.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
(十)北京組:
1.在北京市非典型肺炎防治聯合工作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北京地區的防治工作並及時報告重大情況。
2.負責北京地區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後勤保障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3.負責報告北京地區防治非典型肺炎信息,根據指揮部要求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4.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
(十一)辦公室:
1.及時傳達指揮部領導同志的有關指示、會議和文件決定事項,並督促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2.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召開的會議,負責領導同志活動的組織與服務工作。
3.負責指揮部有關文件起草、審核和印發工作;負責有關方面報文的分辦工作。
4.負責各小組之間和有關部門及地方的聯絡、溝通和服務工作。
5.負責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綜合、整理。
6.負責國務院派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督查組的組織與聯絡工作。
7. 承辦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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