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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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1997〕10号
1997年3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

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199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全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国家履约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全国履约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

(三)协调履约工作中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解决有关履约的重大问题。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吴邦国(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顾秀莲(化工部部长)

     李肇星(外交部副部长)

成  员:石秀诗(国务院副秘书长)

     叶  青(国家计委副主任)

     石万鹏(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

     王心芳(化工部副部长)

     刘文杰(海关总署副署长)

     吕聪敏(国务院外事办副主任)

三、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化工部。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履约的日常事务,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化工部副部长王心芳兼任。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2名,兼职副主任2名,由化工部、外交部、总参派出。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成员如需调整,由有关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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