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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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33号 1997年5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
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33号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函〔1996〕69号)行政执法效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这两个文件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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