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執行國辦發〔1993〕55號和國函〔1996〕69號文件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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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執行國辦發〔1993〕55號和國函〔1996〕69號文件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33號
1997年5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執行

國辦發〔1993〕55號和國函〔1996〕69號

文件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33號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明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3〕55號)和《國務院對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通告的批覆》(國函〔1996〕69號)行政執法效力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這兩個文件是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具有行政法規效力,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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