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江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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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江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50号
2012年2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

江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5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江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粤府〔2010〕15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江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江门市是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之一,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417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4417公顷。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574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72180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87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4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7平方公里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东部地区,要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挖潜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严格工业企业准入门槛,防治工业污染;中部地区,要严格保护耕地,发挥耕地的生态和景观功能,调整城镇内部用地结构,引导工业企业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沿海地区,要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西部地区,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展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海岛地区,要对各类自然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海岛旅游业,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六、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你省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江门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市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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