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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江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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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江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2〕50號
2012年2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

江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2〕5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審批江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請示》(粵府〔2010〕154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原則同意修訂後的《江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江門市是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區的中心城市之一,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土地利用,強化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穩定數量,提高質量。2006—2020年,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4417公頃以內,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義務量不少於4417公頃。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於195740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172180公頃。

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用地。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到2020年,全市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78700公頃以內,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控制在144平方米以內。嚴格控制中心城區用地規模,中心城區土地利用要以調整、改造、挖潛為主,建設用地擴展應優先利用閒置地、空閒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67平方公里以內。

五、進一步加強對區域土地利用的統籌和管控。東部地區,要推進工礦廢棄地復墾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挖潛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嚴格工業企業准入門檻,防治工業污染;中部地區,要嚴格保護耕地,發揮耕地的生態和景觀功能,調整城鎮內部用地結構,引導工業企業合理布局,節約集約用地;沿海地區,要加強基本農田質量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推進工礦廢棄地復墾和土地整理,協調土地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西部地區,要嚴格保護基本農田,保護水源地和自然保護區,嚴禁開展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各類土地利用活動;海島地區,要對各類自然保護區實行特殊保護,在不影響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發展海島旅遊業,嚴格控制各類建設用地規模,保障必要基礎設施用地。

六、儘快完成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要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不得突破;對預期性指標,要通過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導,力爭實現。

七、嚴格實施《規劃》。你省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實現。江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市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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