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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印钞厂等四厂家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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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印钞厂等四厂家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的通知
国办发〔1997〕13号
1997年4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印钞厂等

四厂家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的通知

国办发〔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维护国徽尊严,保证国徽制作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指定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及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一、根据《国徽法》第十二条关于“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的规定,指定北京印钞厂、最高人民法院干部疗养所专用国徽制造厂、安徽省岳西县玻璃钢

工艺制品厂、辽宁省沈阳市贝雕厂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

  二、指定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徽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国标函(1994)95号文关于国徽国家标准的规定制作,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要对指定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要分别对指定企业加强管理。

  四、未经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悬挂用国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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