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指定北京印鈔廠等四廠家為懸掛用國徽的製作企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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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指定北京印鈔廠等四廠家為懸掛用國徽的製作企業的通知 國辦發〔1997〕13號 1997年4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指定北京印鈔廠等
四廠家為懸掛用國徽的製作企業的通知
國辦發〔1997〕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下簡稱《國徽法》),維護國徽尊嚴,保證國徽製作質量,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就指定懸掛用國徽的製作企業及有關事宜通
知如下:
一、根據《國徽法》第十二條關於「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的規定,指定北京印鈔廠、最高人民法院幹部療養所專用國徽製造廠、安徽省岳西縣玻璃鋼
工藝製品廠、遼寧省瀋陽市貝雕廠為懸掛用國徽的製作企業。
二、指定的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徽法》和國家技術監督局技監國標函(1994)95號文關於國徽國家標準的規定製作,認真做好售後服務工作。
三、國家技術監督局要對指定企業加強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政府、遼寧省人民政府要分別對指定企業加強管理。
四、未經指定的企業不得製作懸掛用國徽。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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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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