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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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1号
1996年1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置

场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1号

 

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

   你们《关于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管理问题的报告》及《关于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许可证发放问题的请示》等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监督管理,以国家环保局为主,国家核安全局参与,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国家环保局在批准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前,须就有关处置场工程设施的安全可靠性问题征得国家核安全局的同意。

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监督管理,以国家核安全局为主,国家环保局参与,由国家核安全局对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核发安全许可证。国家核安全局在核发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安全许可证之前,处置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须经国家环保局批准。

三、请你们各负其责,加强对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沟通情况,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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