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放射性廢物處置場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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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放射性廢物處置場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1號 1996年1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放射性廢物處置
場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1號
國家環保局、國家核安全局:
你們《關於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管理問題的報告》及《關於中、低放射性廢物處置場許可證發放問題的請示》等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的監督管理,以國家環保局為主,國家核安全局參與,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加強管理。國家環保局在批准中、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之前,須就有關處置場工程設施的安全可靠性問題徵得國家核安全局的同意。
二、高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的監督管理,以國家核安全局為主,國家環保局參與,由國家核安全局對高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核發安全許可證。國家核安全局在核發高水平放射性廢物處置場安全許可證之前,處置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須經國家環保局批准。
三、請你們各負其責,加強對放射性廢物處置場的監督管理,及時溝通情況,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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