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北疆铁路贷款补贴的复函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北疆铁路贷款补贴的复函 国办函〔1991〕44号 1991年6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新疆北疆铁路贷款补贴的复函
国办函〔1991〕4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安排北疆铁路贷款补贴的请示》(新政发〔1990〕10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会议确定的意见(国阅〔1986〕130号),国家给你区北疆铁路贷款补贴人民币九千万元,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各负担四千五百万元,从明年开始拨款,每年各拨付一千五百万元,一九九四年拨清。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分别列入当年的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四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