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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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18号
1997年3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边境贸易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新疆边贸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新政发〔1996〕92号)和《关于赋予南疆地区边贸优惠政策的请示》(新政发〔1997〕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经营边贸的企业总数控制在500家之内,由外经贸部按规定条件核定,请你区尽快按程序报批。

二、对指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同意你区南疆地区五地(州)、北疆地区有边境一类口岸的地(州)各核定一家公司经营。

三、对你区边贸出口自产的粮食、食糖;边贸进口钢材、棉花、羊毛等商品,国家计划安排上将给予重点照顾。每年在国家计划下达之前,可根据情况先适当安排一定数量。

四、同意对你区自产食糖,在国家下达给你区的出口计划数量内,通过你区边境口岸出口,可按3%的退税率退税。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你区企业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周边国家有口蹄疫的生皮、毛类等动物产品,必须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考虑到你区的实际情况,将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缩短审批时间,你区企业可采取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报批手续。

六、同意你区独山子炼油总厂、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利用其富余生产能力,通过与毗邻国家口岸做原油加工贸易业务,具体按国发〔1994〕21号文件规定办理。

七、你区口岸建设补助资金,由国家计委按照国发〔1993〕44号、国函〔1994〕74号文件规定核定。

八、原则同意阿拉山口口岸为汽车进口口岸,可在国家批准的计划内,进口你区自用的、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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