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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邊境貿易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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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邊境貿易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18號
1997年3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邊境貿易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1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新疆邊貿發展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新政發〔1996〕92號)和《關於賦予南疆地區邊貿優惠政策的請示》(新政發〔1997〕2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區經營邊貿的企業總數控制在500家之內,由外經貿部按規定條件核定,請你區儘快按程序報批。

二、對指定公司經營的商品,同意你區南疆地區五地(州)、北疆地區有邊境一類口岸的地(州)各核定一家公司經營。

三、對你區邊貿出口自產的糧食、食糖;邊貿進口鋼材、棉花、羊毛等商品,國家計劃安排上將給予重點照顧。每年在國家計劃下達之前,可根據情況先適當安排一定數量。

四、同意對你區自產食糖,在國家下達給你區的出口計劃數量內,通過你區邊境口岸出口,可按3%的退稅率退稅。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你區企業進口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等周邊國家有口蹄疫的生皮、毛類等動物產品,必須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考慮到你區的實際情況,將儘量簡化審批程序和縮短審批時間,你區企業可採取傳真、信函等方式向國家動植物檢疫局辦理報批手續。

六、同意你區獨山子煉油總廠、烏魯木齊石化總廠利用其富餘生產能力,通過與毗鄰國家口岸做原油加工貿易業務,具體按國發〔1994〕21號文件規定辦理。

七、你區口岸建設補助資金,由國家計委按照國發〔1993〕44號、國函〔1994〕74號文件規定核定。

八、原則同意阿拉山口口岸為汽車進口口岸,可在國家批准的計劃內,進口你區自用的、原產地為獨聯體國家的汽車整車。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三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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