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1〕40号 1991年7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
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都是经由人事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的。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国务院决定今后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授权人事部办理,不再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