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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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1〕40號 1991年7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傑出高級專家
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暫行規定》實施以來,對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都是經由人事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的。為了簡化審批程序,國務院決定今後對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的審批授權人事部辦理,不再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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