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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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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国办函〔1987〕36号
1987年6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试办国营

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国办函〔1987〕3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转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试办过程中,要加强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产生漏洞。

二、免税商场以经营国产出口商品和特区自产产品为主,少量经营进口商品。经营范围只限于服装、鞋帽、玩具、日用品(含五金、搪瓷、塑料、玻璃、皮革制品)、工艺品、针织品、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以及粮油食品等。经销的进口商品,按保税仓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每年只给一定的限额。

三、供应对象只限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和特区境外员工。上述人员凭外国护照、回乡证和特区境外员工居住证,到免税商场选购。

四、免税商场的货源,按“以出顶进,外汇结算”的办法,每年由免税商场向各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提出商品品种、数量及金额的要货计划,报经贸部审定后办理。其中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外贸专业总公司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对免税商场经营的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对从外贸专业总公司订购的“以出顶进,外汇结算”商品的免税问题,每年由深圳市向财政部申报一次。免税商场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仍照章征收。

六、免税商场参加广交会问题,开业后可由免税商场另行报经贸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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