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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經濟特區內試辦國營外幣免稅商場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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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經濟特區內試辦國營外幣免稅商場的復函
國辦函〔1987〕36號
1987年6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圳市人民政府

在深圳經濟特區內試辦國營

外幣免稅商場的復函

國辦函〔1987〕36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轉報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深圳經濟特區內試辦國營外幣免稅商場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一、國務院同意在深圳經濟特區內試辦國營外幣免稅商場。在試辦過程中,要加強管理,認真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避免產生漏洞。

二、免稅商場以經營國產出口商品和特區自產產品為主,少量經營進口商品。經營範圍只限於服裝、鞋帽、玩具、日用品(含五金、搪瓷、塑料、玻璃、皮革製品)、工藝品、針織品、床上用品、室內裝飾用品、文化體育用品以及糧油食品等。經銷的進口商品,按保稅倉庫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每年只給一定的限額。

三、供應對象只限港澳同胞、台灣同胞、華僑、外國人和特區境外員工。上述人員憑外國護照、回鄉證和特區境外員工居住證,到免稅商場選購。

四、免稅商場的貨源,按「以出頂進,外匯結算」的辦法,每年由免稅商場向各有關外貿專業總公司提出商品品種、數量及金額的要貨計劃,報經貿部審定後辦理。其中屬於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由外貿專業總公司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

五、對免稅商場經營的進口商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對從外貿專業總公司訂購的「以出頂進,外匯結算」商品的免稅問題,每年由深圳市向財政部申報一次。免稅商場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仍照章徵收。

六、免稅商場參加廣交會問題,開業後可由免稅商場另行報經貿部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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