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引进发电设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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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引进发电设备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76号
1988年10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南津渡水电站

引进发电设备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7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查核南津渡水电站引进设备情况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湖南南津渡水电站引进奥地利发电设备问题,鉴于该工程已进行近两年,而且我方已与奥方正式签订了商务合同,为了维护对外信誉,该项目仍按原计划执行。

二、在引进发电设备过程中,请邀请机械电子工业部有关人员参与考察、监造工作,以利于今后发电设备的自我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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