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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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通报
国办发〔2000〕73号
2000年11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通报

国办发〔20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对福建省人民政府违反规定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自1993年1月1日起开征属于政府基金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为:1994年税制改革前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总额的5%随同税款由税务机关代征;税制改革后按消费税总额的2.5%,增值税、营业税总额的5%随同税款由税务机关代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除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在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未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继续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严重侵蚀了所得税税基,影响了中央财政收入,其做法是极其错误的。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没收其部分收费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并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区、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以国家大局和长远利益为重,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和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同心同德,确保政令畅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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