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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福建省人民政府違反規定徵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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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福建省人民政府違反規定徵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通報
國辦發〔2000〕73號
2000年11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關於福建省人民政府違反規定徵收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通報

國辦發〔2000〕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對福建省人民政府違反規定徵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經查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自1993年1月1日起開徵屬於政府基金性質的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徵收標準為:1994年稅制改革前按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工商統一稅總額的5%隨同稅款由稅務機關代征;稅制改革後按消費稅總額的2.5%,增值稅、營業稅總額的5%隨同稅款由稅務機關代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除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規定之外,向企業收取的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向企業收取基金必須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重要的須報國務院審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在中發〔1997〕14號文件下發後,未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批准,繼續徵收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違反了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不僅加重了企業負擔,而且嚴重侵蝕了所得稅稅基,影響了中央財政收入,其做法是極其錯誤的。經國務院同意,決定沒收其部分收費收入上繳中央財政,並予以通報批評。

各地區、各部門要引以為戒,以國家大局和長遠利益為重,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決定和政策,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同心同德,確保政令暢通。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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