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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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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2004〕60号
2004年8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

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办函〔2004〕60号

劳动保障部:

  你部和外交部报送国务院的《关于对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请示》及所附的《修订1958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的公约》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由你部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登载《修订1958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的公约》的标题及简要介绍;通知国际劳工局的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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