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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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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1〕78号
2001年10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

卫生部 国家计委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九五”期间,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九五”计划的通知》(国发〔1997〕25号),基本实现了“九五”计划的各项目标。全国慢性血吸虫病人数较“八五”期末下降了31.3%,晚期血吸虫病人数下降了37%,急性血吸虫病年均发病人数下降了51.8%。病牛数下降了52.1%。在全国413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中,已有243个县(市、区)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消灭,下同)标准,62个县(市、区)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基本消灭,下同)标准。但是,由于受生态环境和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受洪涝灾害的影响,江湖洲滩地区和大山区血吸虫病疫情依然十分严重。截至2000年底,全国仍有108个县(市、区)尚未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有钉螺面积34.5亿平方米,血吸虫病人69.5万人,病牛5.9万头。为巩固“九五”期间取得的成果,努力实现控制和最终消灭血吸虫病的目标,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充分认识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将血防工作纳入疫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目标,紧密结合国家经济建设和西部开发的总体战略,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保证血防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对不同类型疫区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治策略。在水系相对独立的湖区垸内型、山区平坝型和丘陵型地区,实施以环境改造灭螺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压缩疫区范围,阻断血吸虫病传播;在受环境影响较大、短期内无法阻断血吸虫病传播的江湖洲滩地区和高原山区,以控制疫情和降低人、畜血吸虫病感染率为重点,努力减轻血吸虫病的危害。

(三)坚持“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力求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防治效果,使血防工作在技术、管理、效益三个方面有机结合,达到治本、预防、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目标

(一)压缩疫区范围。在108个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县(市、区)中,有13个县(市、区)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23个县(市、区)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见附表1)。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243个县(市、区),要进一步巩固血防成果。

(二)降低人畜感染率。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基本实现平均居民粪检阳性率在5%以下,耕牛粪检阳性率在3%以下;在江湖洲滩地区有效控制急性血吸虫病发生,其他地区不发生或少发生急性血吸虫病。

(三)压缩钉螺面积。压缩钉螺面积3.5亿平方米;基本消灭水系相对独立的湖区垸内型、山区平坝型和丘陵型地区的钉螺。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易感地带,钉螺感染率和感染性钉螺密度下降30%以上;在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继续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三、策略

(一)按照“巩固监测区、突破轻疫区、压缩重疫区”的原则统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阻断血吸虫病传播、减少钉螺面积、减轻血吸虫病危害。

(二)以环境改造灭螺为血防工作的治本策略,紧密结合经济开发、水利工程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及生态林建设,重点抓好投资少、见效快的长效型、根治型血防综合治理项目,铲除钉螺孳生的条件。

(三)切实抓好健康教育,提倡安全用水,加强粪便管理和个人防护,保护易感人群。

(四)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要坚持实行人、畜同步化疗,强化消除家畜传染源的措施,同时加强对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药物灭螺、灭蚴工作,以减轻和控制人、畜感染;在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要坚持螺情和病情的经常性监测,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的发生和发展,巩固防治成果。

四、任务

(一)疫情控制。人群查病2307万人次,耕牛查病272万头次;所有急性血吸虫病人得到治疗,治疗慢性血吸虫病人和扩大化疗共527万人次,治疗晚期血吸虫病人3.534万人次,治疗病牛和扩大化疗93.47万头次(见附表2)。同时,继续开展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的病情监测工作。

(二)综合治理。疫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力推广“九五”期间国务院在三大区域进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试点所取得的经验,选择一些适合本地区情况的综合治理项目,积极开展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治理环境,使灭螺面积达到65200万平方米,其中江湖洲滩地区21500万平方米,内陆(含垸内平坝)地区29900万平方米,山丘地区13800万平方米。具体要求是,结合水利工程灭螺19710万平方米,结合农田基本建设、生态农业建设改造钉螺孳生地灭螺25610万平方米,结合发展生态林业和退耕还林还草改造钉螺孳生地灭螺16000万平方米,结合其他经济建设项目改造钉螺孳生地灭螺3880万平方米(见附表3)。

(三)健康教育与人群防护。对疫区6周岁以上的居民普遍进行血吸虫病基本知识教育,覆盖率达90%;疫区中、小学生的血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生产习惯,增强居民的血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疫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血防工作作为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的大事来抓,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疫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血防领导机构要统一部署,协调解决有关综合治理项目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血防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办发〔1999〕70号)的精神,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血防工作。坚持血防工作“春查秋会”制度,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要加强对全国血防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检查和督促“十五”计划的实施。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按上述职责分工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完成血防工作任务。

(三)加大依法管理的力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防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社会团体、公民的义务。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血防工作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四)加强应用性科学研究。国家计委、科技部、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要把重大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和本部门科研规划。积极组织多学科的科研人员协同攻关,结合新形势下疫区环境、生态和社会、经济因素变化的特点,把三峡建坝、退田还湖以及疫区大型引水工程对血吸虫病流行的影响和对策的研究以及疫情监测手段、灭螺药物和诊断方法的研究作为主攻方向。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大力促进高新技术在血防工作中的应用。加强专家对血防工作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加强国际间的科研合作,不断引进、运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力争在防治技术上有所突破。

(五)加强队伍建设。疫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加强基层血防工作机构建设。要关心和爱护第一线的血防专业人员,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血防专业人员培训,加强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批血防专业人才和学科带头人。要充分发挥医学和农牧院校在业务培训中的优势,为血防专业队伍培养和输送后备力量。

(六)落实防治资金。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落实综合防治血吸虫病“十五”计划所需经费。疫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血防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中央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防治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血防任务筹措资金,优先在疫区安排综合治理项目。疫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血防义务,疫区群众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工,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血防事业。

疫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计划的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每年对“十五”计划的实施情况、防治工作质量以及疫情监测结果进行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估,确保计划如期实现。

  附件:表1.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 “十五 ”计划压缩疫区范围目标

     表2.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 “十五 ”计划防治任务

     表3.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 “十五 ”计划环境改造灭螺任务

注:本计划的实施范围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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