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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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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复函
国办函〔1992〕66号
1992年7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复函

国办函〔1992〕66号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由你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经营的全国出入境口岸免税店、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店、市内免税店以及外国驻华机构常驻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的免税品供应业务,同意继续由该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

        二、今后各地、各部门在对外开放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边境口岸设立免税店以及在进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附设免税店的单位,应先向中国免税品公司提出申请,报海关总署审批。申请开办市内免税店,须报国务院审批。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免税品业务,其进口物品,海关不予放行。对免税品经营业务,由海关严格监管。

        三、不得兴办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免税品商店。

         四、关于免税店销售国内名特优新产品实行退税问题,请你局直接与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税务局等部门联系办理。有关价格等方面的问题,请与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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