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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免稅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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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免稅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復函
國辦函〔1992〕66號
1992年7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

加強免稅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復函

國辦函〔1992〕66號

國家旅遊局:

        你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免稅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收悉。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現函復如下:

        一、目前由你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經營的全國出入境口岸免稅店、駐華外交人員免稅店、市內免稅店以及外國駐華機構常駐人員、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人員的免稅品供應業務,同意繼續由該公司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制定管理規定。

        二、今後各地、各部門在對外開放機場、港口、車站和陸路邊境口岸設立免稅店以及在進出境飛機、火車、輪船上附設免稅店的單位,應先向中國免稅品公司提出申請,報海關總署審批。申請開辦市內免稅店,須報國務院審批。未按規定報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經營免稅品業務,其進口物品,海關不予放行。對免稅品經營業務,由海關嚴格監管。

        三、不得興辦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經營的免稅品商店。

         四、關於免稅店銷售國內名特優新產品實行退稅問題,請你局直接與財政部、經貿部、國家稅務局等部門聯繫辦理。有關價格等方面的問題,請與國家物價局等部門商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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