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链子崖、黄腊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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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链子崖、黄腊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68号
1992年7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链子崖、
黄腊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68号

国家科委、地矿部:

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报送审批长江三峡链子崖、黄腊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91〕国科发工字771号)和《关于承担“长江三峡链子崖、黄腊石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请示》(地发〔1991〕29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尽快组织实施长江三峡链子崖危岩体(湖北省秭归县境内)和黄腊石滑坡(湖北省巴东县境内)的防治工程。

二、上述两项防治工程由地矿部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予以积极配合。长江三峡链子崖、黄腊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与地矿部应在三个月内做好衔接工作(包括技术资料、财务、物资、设备等方面),使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在组织体制变换交接期间内,防治工作现场指挥部和各有关单位应继续抓好两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已建应急工程的维护等工作。一俟交接手续签字生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即可撤销。

三、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核定两工程的投资,尽可能控制在九千万元之内。两项防治工程的投资由财政部承担其三分之二,国家计委承担其三分之一,分年度作为专项经费列支。

四、地矿部可在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述两项工程《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方案,抓紧编写设计任务书,报国家计委审批,以便尽快组织实施。

五、关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对上述两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表彰和奖励问题,可按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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