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長江三峽鏈子崖、黃臘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長江三峽鏈子崖、黃臘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2〕68號 1992年7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家科委、地礦部:
你們分別報來的《關於報送審批長江三峽鏈子崖、黃臘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請示》(〔91〕國科發工字771號)和《關於承擔「長江三峽鏈子崖、黃臘石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的請示》(地發〔1991〕295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儘快組織實施長江三峽鏈子崖危岩體(湖北省秭歸縣境內)和黃臘石滑坡(湖北省巴東縣境內)的防治工程。
二、上述兩項防治工程由地礦部牽頭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予以積極配合。長江三峽鏈子崖、黃臘石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與地礦部應在三個月內做好銜接工作(包括技術資料、財務、物資、設備等方面),使這項工作納入規範化的軌道。在組織體制變換交接期間內,防治工作現場指揮部和各有關單位應繼續抓好兩處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和已建應急工程的維護等工作。一俟交接手續簽字生效,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即可撤銷。
三、本着精打細算的原則核定兩工程的投資,儘可能控制在九千萬元之內。兩項防治工程的投資由財政部承擔其三分之二,國家計委承擔其三分之一,分年度作為專項經費列支。
四、地礦部可在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上述兩項工程《可行性報告》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方案,抓緊編寫設計任務書,報國家計委審批,以便儘快組織實施。
五、關於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對上述兩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表彰和獎勵問題,可按正常程序向有關部門申報。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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