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快移动通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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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快移动通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5号
1999年1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

关于加快移动通信产业发展

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快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进步,我国移动通信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逐步成为信息产业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移动通信运营业正以年增长率80%至100%的速度发展,全国移动通信用户已超过2200万户,我国移动通信网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网,为我国移动通信制造业创造了较大的市场。但是,我国移动通信产业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由于我国移动通信制造业起步晚,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但仍不能适应移动通信产品市场急剧增长的需要;二是自主开发能力弱,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目前国内移动通信产品生产企业多以进口散件组装形式进行生产,产品附加值低;三是多数中外合资移动通信产品制造企业技术转让程度差、进度慢,超合同规模生产和销售的现象相当普遍,影响了我国移动通信产品的自主开发、生产和市场发展;四是我国自主开发的移动通信产品,特别是以国产程控交换机技术为基础开发的移动通信交换设备,尽管起点较高,但总体水平还处于产业化的初期阶段,尚未形成规模。为促进我国移动通信产业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快移动通信产品制造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移动通信产品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为充分发挥国内已经形成的移动通信产品生产能力,防止重复建设,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将移动通信产品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乙类进行管理。今后此类项目一律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凡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控制数字程控交换机生产线和移动通信产品生产线引进的通知》发出后,未按规定审批或确认的项目,一律重新经信息产业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核确认。

二、加强对移动通信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与管理的力度。依据审批合同与通信产品入网许可证制度,对移动通信产品生产企业严格监管,并将移动电话的生产纳入国家指导性计划。由信息产业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计划,报国家计委列入国家年度指导性生产计划。外经贸部根据上述计划批准生产所需配套件及零部件进口,并从严控制移动通信产品(含移动交换机、基站、移动电话)的进口。

三、由外经贸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外商独资及合资移动通信产品制造企业技术转让、生产规模、内外销比例、本地化配套率等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引进国外设计和生产技术并拥有自主品牌和一定知识产权的移动通信产品的建设项目,由信息产业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定。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信息产业部不得发放其产品入网许可证。

五、进一步加大对移动通信产品特别是移动电话及零部件走私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没有入网许可证的移动通信产品,外经贸部不得批准进口,海关不予放行。信息产业部也要加强对移动通信产品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六、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把企业建设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指导方针,通过产、学、研结合,在移动通信企业中择优扶持建立移动通信产品开发中心,重点突破移动通信产品开发与产业化的工程技术。为吸引优秀人才,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外设立开发机构,有关部门在所需资金汇出与简化人员出国手续方面应给予支持。

七、由科技部会同信息产业部落实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并组织国内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电信联盟关于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移动通信产品生产线建设、引进及合资、合作和独资项目的情况抓紧进行一次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抄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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