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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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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0〕51号
1990年7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
“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
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三角债”严重地影响着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个障碍。因此,国务院把清理“三角债”作为今年下半年促进经济形势进一步向好的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切实抓出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
清理企业拖欠货款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19号)精神,为集中清理全国范围的企业拖欠货款,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拖欠的范围

(一)清理的对象:凡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所属机构设立贷款帐户的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农林企业、供销合作社、“三资”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包括有条件办托收的乡镇企业),均可参加清理。

(二)清理的时间: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发生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的企业拖欠货款。

(三)清理金额的起点:对同一付款企业,累计金额为五万元(收付款单位均是商业企业,起点可为一万元)。

(四)在上述对象和范围之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清理:

1、交易双方预收预付的货款;

2、交易双方商定约期支付的欠款;

3、赊销、代销、寄销商品的货款;

4、非商品、劳务交易的拖欠;

5、有交易纠纷的货款拖欠。

 对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产业、产品和不符合信贷政策支持的企业,以及关、停的企业,可以纳入清理,但银行不注入资金。属于基本建设的拖欠款,另行组织清理。

 二、清理拖欠的原则和要求

 这次清理拖欠本着“企业主动收款,银行协助清理,多方筹集资金,结合商业票据”的原则进行。在清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搞活市场,疏通流通渠道;加强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肃结算纪律,努力防止前清后欠。

 三、清理拖欠的资金和贷款规模

(一)企业要主动挖潜搞活资金,首先用现有的存款和自筹资金偿还拖欠货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应拨未拨的政策补贴和亏损,及时如数拨给企业,并帮助企业筹措清理拖欠的资金。

(三)付款企业因上述两项资金不足以偿付拖欠货款时,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清欠专用贷款。

(四)专业银行开户行要按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应先从现有的存款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中给予发放清欠专用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如果专业银行出现先支后收或头寸确实不足,可向当地开户人民银行申请清欠专用短期贷款。

(五)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可在上级核批的专用贷款限额内酌情给予支持。人民银行的清欠专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六)从一九九○年九月十五日开始,企业在专业银行开户行要增设“清欠专用存款”和“清欠专用贷款”专户,分别核算各种渠道注入的资金。存、贷专户均按现行利率计算利息。对两个专户,银行要单独统计考核。“清欠专用存款”户的存款只能用于跨省、区、市的滚动清理拖欠(包括归还先借的清欠专用贷款),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挪作它用。

(七)在清理拖欠期间,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户行要增设“清欠专用存款”、“清欠专用贷款”两个专户。企业“清欠专用存款”户的存款可以不缴纳存款准备金。付方开户银行汇划的清欠资金一律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收款方的人民银行在收到汇划的清欠资金后,一律收入专业银行的“清欠专用存款”户。

(八)清理拖欠需要增加的贷款规模,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统一掌握,并单独考核、控制。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必须在总行下达的专用贷款规模和短期贷款限额内审批贷款规模和贷款,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未用完的部分,不准转作它用,在清理拖欠结束时,由总行收回。

 四、清理拖欠的步骤和方法

 这次清理拖欠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由开户银行受理收款企业的托收凭证并寄往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各省、区、市应于八月三十日以前,如实统计上报本地累计发出托收凭证金额和收到托收凭证、应承付货款金额。第二阶段,从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日止,由付款企业承付货款和银行办理付款、收款。全国范围内的清理拖欠工作于一九九○年十月十日结束,以后不再办理清欠专用贷款。具体操作可依据下列顺序进行:

(一)收款企业须详细开列清欠清单,并按付款企业分别填制清欠专用托收承付凭证,附上原收款凭证的副本或复印件,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

(二)收款企业开户银行要按照本方案关于清理拖欠范围的规定,严格审查企业交来的清欠清单及托收凭证,对符合规定的,在托收凭证各联加盖“清欠货款”戳记后,寄往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同时登记“清欠发出托收登记簿”。

(三)付款企业开户银行收到收款企业开户银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后,按照本方案关于清理拖欠范围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立即通知付款企业准备付款。付款期从九月十五日开始(含十五日)在七天以内付清,一律以电汇方式划收方开户银行。电汇时亦应标明“清欠货款”字样,以区别于正常销货款。对拒付货款的,由付款企业提出拒付理由书,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连同退回的托收凭证一起寄收款企业开户银行转收款企业。如果付款企业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开户银行应通知其准备付款。凡在三天内付款企业未提出拒付理由书,四天内付款企业开户银行未退回托收凭证的,即视为同意付款。对付款企业或开户银行无理拒付、随意退回托收凭证的,要执行结算纪律,给予处罚。

(四)付款企业在收到开户银行付款通知后,要进行审查核对,安排资金,并按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1.对结算户有存款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按期办理划款,或由开户银行从结算户中主动扣款;

2.对结算户一时无款而“清欠专用存款”户有存款的可从专户中付款;

3.对“清欠专用存款”户也无款,但属应付款项,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清欠专用贷款”清偿债务。

(五)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在付款期内要对付款企业的承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在付款期内没有能力而又不符合发放“清欠专用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将托收凭证退回收款企业开户行。付款企业所欠债务转为商业票据,督促付款单位开出商业承兑汇票。

(六)清理拖欠结束时,“清欠专用存款”、“清欠专用贷款”两户轧抵后,其差额应转入该企业的一般存款户或贷款户。存大于贷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收回一定比例的贷款。

 五、清理拖欠工作的政策和纪律

 为保证清欠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各级银行和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地区要从大局出发,克服本位主义。凡在规定范围内符合清理条件的拖欠,必须按期清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付。对各地区应付的货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必须负责督促多渠道筹措清理拖欠资金,及时归还应付的货款。

(二)企业开户银行要维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清理拖欠,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允许压票和无理退票。

(三)付款企业对于符合清理范围和条件的拖欠货款必须及时偿还。对无理拒付或有意拖延的,开户银行要从其帐户中强行扣收,并对到期尚未扣回的货款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作为对收款企业的补偿。如果企业开户行无理拒付或有意拖延,人民银行要从企业开户行帐户中强行扣收款项和滞纳金。

(四)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各项规定办理。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总行、分行要统一组织稽核人员,对清理拖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同步稽核。对违反本规定任意扩大清理范围、发放清理拖欠货款,或者套取、转移、挪用清理拖欠专用资金的银行和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并抽回相应的贷款规模和资金,取消其参加清理拖欠的资格。对不设清欠专户的和不及时、准确报送清欠统计报表的地区及银行,要停止使用清欠贷款规模和注入人民银行专用贷款。

 六、清理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级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掌握清理拖欠的进展情况,认真解决清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在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行动,分工负责。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对清欠工作做好安排,不许另立政策规定、保护地方局部利益。要建立统一的报告制度,各地区要按期向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和抄送工作安排、清理进度、工作总结等。为了保证本方案的贯彻执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总行要专门发出通知,把本方案原原本本传达到基层行处。各级银行要灵活调度信贷资金和信贷规模,促进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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