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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三角債」領導小組關於在全國範圍內清理企業拖欠貨款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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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三角債」領導小組關於在全國範圍內清理企業拖欠貨款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0〕51號
1990年7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
「三角債」領導小組關於在全國範圍內
清理企業拖欠貨款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1990〕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務院清理「三角債」領導小組制定的《關於在全國範圍內清理企業拖欠貨款的實施方案》,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近年來,「三角債」嚴重地影響着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已經成為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一個障礙。因此,國務院把清理「三角債」作為今年下半年促進經濟形勢進一步向好的方向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都要從全局利益出發,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層層落實,切實抓出成效。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關於在全國範圍內
清理企業拖欠貨款的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清理「三角債」工作的通知》(國發〔1990〕19號)精神,為集中清理全國範圍的企業拖欠貨款,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拖欠的範圍

(一)清理的對象:凡是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所屬機構設立貸款帳戶的國營工業、商業、糧食、外貿、物資供銷、建築安裝、交通運輸和農林企業、供銷合作社、「三資」企業以及集體企業(包括有條件辦托收的鄉鎮企業),均可參加清理。

(二)清理的時間: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發生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區、市)的企業拖欠貨款。

(三)清理金額的起點:對同一付款企業,累計金額為五萬元(收付款單位均是商業企業,起點可為一萬元)。

(四)在上述對象和範圍之內,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清理:

1、交易雙方預收預付的貨款;

2、交易雙方商定約期支付的欠款;

3、賒銷、代銷、寄銷商品的貨款;

4、非商品、勞務交易的拖欠;

5、有交易糾紛的貨款拖欠。

 對不屬於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產業、產品和不符合信貸政策支持的企業,以及關、停的企業,可以納入清理,但銀行不注入資金。屬於基本建設的拖欠款,另行組織清理。

 二、清理拖欠的原則和要求

 這次清理拖欠本着「企業主動收款,銀行協助清理,多方籌集資金,結合商業票據」的原則進行。在清理過程中,要認真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產業,產品結構的調整;搞活市場,疏通流通渠道;加強資金管理制度的建設,整頓商品交易秩序,嚴肅結算紀律,努力防止前清後欠。

 三、清理拖欠的資金和貸款規模

(一)企業要主動挖潛搞活資金,首先用現有的存款和自籌資金償還拖欠貨款。

(二)各級財政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將應撥未撥的政策補貼和虧損,及時如數撥給企業,並幫助企業籌措清理拖欠的資金。

(三)付款企業因上述兩項資金不足以償付拖欠貨款時,可向開戶銀行申請清欠專用貸款。

(四)專業銀行開戶行要按規定對企業的申請進行嚴格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應先從現有的存款和自行籌措的資金中給予發放清欠專用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半年。如果專業銀行出現先支後收或頭寸確實不足,可向當地開戶人民銀行申請清欠專用短期貸款。

(五)經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可在上級核批的專用貸款限額內酌情給予支持。人民銀行的清欠專用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半年。

(六)從一九九○年九月十五日開始,企業在專業銀行開戶行要增設「清欠專用存款」和「清欠專用貸款」專戶,分別核算各種渠道注入的資金。存、貸專戶均按現行利率計算利息。對兩個專戶,銀行要單獨統計考核。「清欠專用存款」戶的存款只能用於跨省、區、市的滾動清理拖欠(包括歸還先借的清欠專用貸款),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挪作它用。

(七)在清理拖欠期間,專業銀行在人民銀行開戶行要增設「清欠專用存款」、「清欠專用貸款」兩個專戶。企業「清欠專用存款」戶的存款可以不繳納存款準備金。付方開戶銀行匯劃的清欠資金一律通過人民銀行聯行轉匯;收款方的人民銀行在收到匯劃的清欠資金後,一律收入專業銀行的「清欠專用存款」戶。

(八)清理拖欠需要增加的貸款規模,由人民銀行總行下達給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統一掌握,並單獨考核、控制。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必須在總行下達的專用貸款規模和短期貸款限額內審批貸款規模和貸款,未經總行批准,不得突破。未用完的部分,不准轉作它用,在清理拖欠結束時,由總行收回。

 四、清理拖欠的步驟和方法

 這次清理拖欠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從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由開戶銀行受理收款企業的托收憑證並寄往付款企業開戶銀行。各省、區、市應於八月三十日以前,如實統計上報本地累計發出托收憑證金額和收到托收憑證、應承付貨款金額。第二階段,從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日止,由付款企業承付貨款和銀行辦理付款、收款。全國範圍內的清理拖欠工作於一九九○年十月十日結束,以後不再辦理清欠專用貸款。具體操作可依據下列順序進行:

(一)收款企業須詳細開列清欠清單,並按付款企業分別填制清欠專用托收承付憑證,附上原收款憑證的副本或複印件,交開戶銀行辦理收款。

(二)收款企業開戶銀行要按照本方案關於清理拖欠範圍的規定,嚴格審查企業交來的清欠清單及托收憑證,對符合規定的,在托收憑證各聯加蓋「清欠貨款」戳記後,寄往付款企業開戶銀行,同時登記「清欠發出托收登記簿」。

(三)付款企業開戶銀行收到收款企業開戶銀行寄來的托收憑證後,按照本方案關於清理拖欠範圍的規定,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應立即通知付款企業準備付款。付款期從九月十五日開始(含十五日)在七天以內付清,一律以電匯方式劃收方開戶銀行。電匯時亦應標明「清欠貨款」字樣,以區別於正常銷貨款。對拒付貨款的,由付款企業提出拒付理由書,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連同退回的托收憑證一起寄收款企業開戶銀行轉收款企業。如果付款企業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開戶銀行應通知其準備付款。凡在三天內付款企業未提出拒付理由書,四天內付款企業開戶銀行未退回托收憑證的,即視為同意付款。對付款企業或開戶銀行無理拒付、隨意退回托收憑證的,要執行結算紀律,給予處罰。

(四)付款企業在收到開戶銀行付款通知後,要進行審查核對,安排資金,並按以下順序進行處理:

1.對結算戶有存款的,應立即通知銀行按期辦理劃款,或由開戶銀行從結算戶中主動扣款;

2.對結算戶一時無款而「清欠專用存款」戶有存款的可從專戶中付款;

3.對「清欠專用存款」戶也無款,但屬應付款項,可向開戶銀行申請「清欠專用貸款」清償債務。

(五)付款企業開戶銀行在付款期內要對付款企業的承付情況進行監督。對在付款期內沒有能力而又不符合發放「清欠專用貸款」條件的企業,可將托收憑證退回收款企業開戶行。付款企業所欠債務轉為商業票據,督促付款單位開出商業承兌匯票。

(六)清理拖欠結束時,「清欠專用存款」、「清欠專用貸款」兩戶軋抵後,其差額應轉入該企業的一般存款戶或貸款戶。存大於貸的資金,可按有關規定收回一定比例的貸款。

 五、清理拖欠工作的政策和紀律

 為保證清欠工作順利進行,各地區、各級銀行和企業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地區要從大局出發,克服本位主義。凡在規定範圍內符合清理條件的拖欠,必須按期清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付。對各地區應付的貨款,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必須負責督促多渠道籌措清理拖欠資金,及時歸還應付的貨款。

(二)企業開戶銀行要維護交易雙方的正當權益,督促企業按照規定和要求及時清理拖欠,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允許壓票和無理退票。

(三)付款企業對於符合清理範圍和條件的拖欠貨款必須及時償還。對無理拒付或有意拖延的,開戶銀行要從其帳戶中強行扣收,並對到期尚未扣回的貨款按每日5‰。加收滯納金,作為對收款企業的補償。如果企業開戶行無理拒付或有意拖延,人民銀行要從企業開戶行帳戶中強行扣收款項和滯納金。

(四)各地區必須嚴格按照本方案的各項規定辦理。人民銀行、專業銀行總行、分行要統一組織稽核人員,對清理拖欠資金到位、使用情況進行同步稽核。對違反本規定任意擴大清理範圍、發放清理拖欠貨款,或者套取、轉移、挪用清理拖欠專用資金的銀行和企業,要區別不同情況,嚴肅處理,並抽回相應的貸款規模和資金,取消其參加清理拖欠的資格。對不設清欠專戶的和不及時、準確報送清欠統計報表的地區及銀行,要停止使用清欠貸款規模和注入人民銀行專用貸款。

 六、清理拖欠工作的組織領導

 在全國範圍內清理企業拖欠工作,涉及面廣,情況複雜,難度較大,各級清理「三角債」領導小組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及時掌握清理拖欠的進展情況,認真解決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企業、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銀行要在清理「三角債」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統一行動,分工負責。各地區要按照本方案對清欠工作做好安排,不許另立政策規定、保護地方局部利益。要建立統一的報告制度,各地區要按期向國務院清理「三角債」領導小組、中國人民銀行上報和抄送工作安排、清理進度、工作總結等。為了保證本方案的貫徹執行,人民銀行、專業銀行總行要專門發出通知,把本方案原原本本傳達到基層行處。各級銀行要靈活調度信貸資金和信貸規模,促進清欠工作順利進行。

            

                     國務院清理「三角債」領導小組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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