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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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4〕105号
1994年12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

等部门

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

出国

(

)

审批

手续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4〕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体改委、外交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人员出国

(

)

审批手续的意见

国务院:

  为使经国务院批准向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业务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能够及时到境外办理有关证券业务,需要简化其出国(境)审批手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司可根据在国外开展有关证券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5至10名确需经常派遣出国的本公司相当于司局级及司局级以下有关业务人员,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局(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实行一年一次审批、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办法。即上述人员每年度第一次出国仍按原规定报批,经批准后一年内需要再次出国的,由本公司负责人批准。公司其他人员临时出国,仍按原规定逐案报批。

  二、公司可根据在港澳地区开展有关证券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不超过3名确需经常派遣赴港澳地区的本公司相当于司局级及司局级以下有关业务人员,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后,实行一年一次审批、年内多次赴港澳地区有效的办法。即上述人员每年度第一次赴港澳地区仍按原规定报批,经批准后一年内需要再次赴港澳地区的,由本公司负责人批准,不计入年度临时赴港澳地区人数控制指标。公司其他人员临时赴港澳地区,仍按原规定逐案报批。

  三、原地方所属企业改组的公司,凭出国任务批件和人员审查批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在北京的原中央所属企业改组的公司,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局(司)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不在北京的原中央所属企业改组的公司,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或委托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局(司)代办签证。

  四、经批准实行一年一次审批、年内多次出国(境)有效办法的有关业务人员,如需个别调整,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以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国家体改委

                            外 交 部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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