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簡化境外募集股份並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人員出國(境)審批手續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關於簡化境外募集股份並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人員出國(境)審批手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4〕105號 1994年1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
等部門
關於簡化境外募集股份並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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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體改委、外交部、國務院外事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於簡化境外募集股份並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人員出國(境)審批手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關於簡化境外募集股份並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有關人員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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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為使經國務院批准向境外募集股份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有關業務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能夠及時到境外辦理有關證券業務,需要簡化其出國(境)審批手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司可根據在國外開展有關證券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擬定5至10名確需經常派遣出國的本公司相當於司局級及司局級以下有關業務人員,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外事局(司)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按規定權限批准後,實行一年一次審批、年內多次出國有效的辦法。即上述人員每年度第一次出國仍按原規定報批,經批准後一年內需要再次出國的,由本公司負責人批准。公司其他人員臨時出國,仍按原規定逐案報批。
二、公司可根據在港澳地區開展有關證券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擬定不超過3名確需經常派遣赴港澳地區的本公司相當於司局級及司局級以下有關業務人員,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批准後,實行一年一次審批、年內多次赴港澳地區有效的辦法。即上述人員每年度第一次赴港澳地區仍按原規定報批,經批准後一年內需要再次赴港澳地區的,由本公司負責人批准,不計入年度臨時赴港澳地區人數控制指標。公司其他人員臨時赴港澳地區,仍按原規定逐案報批。
三、原地方所屬企業改組的公司,憑出國任務批件和人員審查批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申辦護照,並委託代辦簽證;在北京的原中央所屬企業改組的公司,向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外事局(司)申辦護照並委託代辦簽證;不在北京的原中央所屬企業改組的公司,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申辦護照,並委託代辦簽證或委託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外事局(司)代辦簽證。
四、經批准實行一年一次審批、年內多次出國(境)有效辦法的有關業務人員,如需個別調整,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以上如無不妥,請轉發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國家體改委
外 交 部
國務院外事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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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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