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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珍珠实行统一经营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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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珍珠实行统一经营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办发〔1986〕55号
1986年7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珍珠实行统一经营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办发〔198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珍珠实行统一经营的通知》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珍珠市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珍珠是以出口为主的特殊商品。近年来,珍珠的经营出现了对内抬价抢购,对外多渠道削价竞销,生产盲目发展,产品质量下降的不正常状况。为此,国务院于去年八月决定,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对珍珠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统一经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去年下发了上述两个文件。半年多来,在统一管理下,珍珠出口形势有了明显好转。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不认真执行上述两个文件,致使珍珠市场混乱的局面未能彻底改变,出口效益受到一定影响,如不及时纠正,刚刚好转的珍珠出口势头,又会发生逆转。请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执行上述两个文件,加强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的联系和配合,切实做好对珍珠的统一经营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珍珠实行统一经营的通知

(85)外经贸进出二字第8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

 关于珍珠实行统一经营的问题,我部于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九日以(85)外经贸进出二字第621号《关于珍珠实行统一经营的请示》上报国务院,八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已批复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珍珠(包括淡水珍珠、海水珍珠、珍珠串、珍珠项链)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珍珠出口业务,不得接受外商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中外合资等业务;

 国内有关部门所需珍珠原料以及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所需出口药用珍珠,由该公司统一供应。

 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际市场需要,制定珍珠的生产、收购、出口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珍珠出口市场、价格、客户统一进行安排。

 三、珍珠出口许可证改由经贸部签发(办法另行通知)。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凭对外成交合同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正本验放。对无证出口,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偷、漏出口关税者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国内各旅游贸易单位、部门,只销售珍珠项链,不出售半成品串珠和散珠,不能接受批量订货。游客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珍珠项链,海关凭盖有“由银行核定的外汇购买”章发票放行。

 五、淡水珍珠的生产必须贯彻以销定产,科学育珠,以质取胜的方针,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应与生产、加工和科研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他们对珍珠生产的积极作用。为了有计划地安排生产,要对现有珍珠生产单位进行整顿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对外经贸厅(委、局)发给“生产许可证”。该公司直接与生产单位挂钩,统筹安排生产、供货事宜。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

  

关于加强珍珠市场管理的通知

(85)外经贸进出二字第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珍珠是以出口为主的特殊商品,我国淡水珍珠生产和出口均占世界首位。但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插手,对内抬价争购,对外低价竞销,有的甚至走私出口,致使珍珠生产盲目发展,质量严重下降,外销价格下跌,换汇成本上升,影响了珍珠贸易的进行。为了尽快扭转珍珠生产和销售的混乱局面,最近,经国务院批准,珍珠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实行统一经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珍珠(包括淡水珍珠、海水珍珠、珍珠串、珍珠项链和药用珍珠)的销售业务,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不得接受外商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中外合资等业务;国内有关部门所需珍珠原料以及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所需出口药用珍珠,统一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供应。

 二、国内各旅游贸易单位、部门,只销售珍珠项链,不出售半成品串珠和散珠,不能接受批量订货。

 三、淡水珍珠生产,由省经贸厅(局、委)发放生产许可证。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或其分公司)与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合同,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全部产品。双方都要严格信守合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和销售珍珠。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珍珠市场的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没收货物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对 外 经 济 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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