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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珍珠實行統一經營的兩個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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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珍珠實行統一經營的兩個文件的通知
國辦發〔1986〕55號
1986年7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

關於珍珠實行統一經營的兩個文件的通知

國辦發〔1986〕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珍珠實行統一經營的通知》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珍珠市場管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珍珠是以出口為主的特殊商品。近年來,珍珠的經營出現了對內抬價搶購,對外多渠道削價競銷,生產盲目發展,產品質量下降的不正常狀況。為此,國務院於去年八月決定,由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對珍珠的生產和銷售實行統一經營。經國務院批准,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去年下發了上述兩個文件。半年多來,在統一管理下,珍珠出口形勢有了明顯好轉。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門不認真執行上述兩個文件,致使珍珠市場混亂的局面未能徹底改變,出口效益受到一定影響,如不及時糾正,剛剛好轉的珍珠出口勢頭,又會發生逆轉。請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認真執行上述兩個文件,加強與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的聯繫和配合,切實做好對珍珠的統一經營管理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九日

    

關於珍珠實行統一經營的通知

(85)外經貿進出二字第8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外貿局(總公司):

 關於珍珠實行統一經營的問題,我部於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九日以(85)外經貿進出二字第621號《關於珍珠實行統一經營的請示》上報國務院,八月二十七日國務院已批覆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珍珠(包括淡水珍珠、海水珍珠、珍珠串、珍珠項鍊)由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珍珠出口業務,不得接受外商的來料加工、補償貿易、中外合資等業務;

 國內有關部門所需珍珠原料以及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公司所需出口藥用珍珠,由該公司統一供應。

 二、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根據國際市場需要,制定珍珠的生產、收購、出口的規劃和年度計劃。對珍珠出口市場、價格、客戶統一進行安排。

 三、珍珠出口許可證改由經貿部簽發(辦法另行通知)。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憑對外成交合同向經貿部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正本驗放。對無證出口,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偷、漏出口關稅者由海關依法處理。

 四、國內各旅遊貿易單位、部門,只銷售珍珠項鍊,不出售半成品串珠和散珠,不能接受批量訂貨。遊客合理自用範圍內的珍珠項鍊,海關憑蓋有「由銀行核定的外匯購買」章發票放行。

 五、淡水珍珠的生產必須貫徹以銷定產,科學育珠,以質取勝的方針,努力提高經濟效益。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應與生產、加工和科研單位密切配合,充分發揮他們對珍珠生產的積極作用。為了有計劃地安排生產,要對現有珍珠生產單位進行整頓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對外經貿廳(委、局)發給「生產許可證」。該公司直接與生產單位掛鉤,統籌安排生產、供貨事宜。

                                       對外經濟貿易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

  

關於加強珍珠市場管理的通知

(85)外經貿進出二字第10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

 珍珠是以出口為主的特殊商品,我國淡水珍珠生產和出口均占世界首位。但近年來,一些單位和個人插手,對內抬價爭購,對外低價競銷,有的甚至走私出口,致使珍珠生產盲目發展,質量嚴重下降,外銷價格下跌,換匯成本上升,影響了珍珠貿易的進行。為了儘快扭轉珍珠生產和銷售的混亂局面,最近,經國務院批准,珍珠由對外經濟貿易部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實行統一經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珍珠(包括淡水珍珠、海水珍珠、珍珠串、珍珠項鍊和藥用珍珠)的銷售業務,由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不得接受外商的來料加工、補償貿易、中外合資等業務;國內有關部門所需珍珠原料以及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公司所需出口藥用珍珠,統一由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供應。

 二、國內各旅遊貿易單位、部門,只銷售珍珠項鍊,不出售半成品串珠和散珠,不能接受批量訂貨。

 三、淡水珍珠生產,由省經貿廳(局、委)發放生產許可證。中國工藝品進出口總公司(或其分公司)與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簽訂合同,按國家規定價格收購全部產品。雙方都要嚴格信守合同。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購和銷售珍珠。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珍珠市場的管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視其情節,分別予以低於市場價格收購,沒收貨物和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並處罰款。

                     

                         對 外 經 濟 貿易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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